浙江省招标投标协会关于印发《浙江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指引》的通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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浙江省招标投标协会关于印发《浙江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指引》的通知
浙招协〔2026〕15号
各会员单位:
为规范我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,加强行业自律,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和当事人合法权益,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》及其实施条例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》,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、市场监督管理总局《关于治理价格无序竞争维护良好市场价格秩序的公告》等精神,结合我省实际情况,我会研究制定了《浙江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指引》,现予以印发,供参考使用。
浙江省招标投标协会
2026年4月13日
浙江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指引
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,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促进招标代理行业高质量、专业化发展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》《关于治理价格无序竞争维护良好市场价格秩序的公告》等法律法规规章,以及《浙江省招标投标协会章程》,结合本省实际情况,制定本指引。
第二条 本指引是浙江省招标投标协会(以下简称“协会”)为引导行业健康发展、加强行业自律而制定的指导性文件。其目的是为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(以下简称“双方”)协商服务费用提供市场参考和协商框架。本指引内容属于行业推荐与参考性质,不替代双方依法订立的合同,也不作为强制性定价依据。
第三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遵循市场调节、公平合法、诚实信用、质价相符的原则。协会在指引实施中主要履行服务、引导与协调职能,包括组织市场调研、提供信息参考、制定推荐标准、调解行业纠纷、记录执业信用以及向相关部门反映行业诉求。
第四条 招标代理服务分为常规代理服务与专项深度服务两类,以利于服务成本核算与市场价值辨识。
常规代理服务,是指为完成一项招标活动法定核心流程所必需的基础性、标准化服务。其工作内容与招标项目的规模、类型密切相关,主要包括:提供招标前期咨询,协助拟订招标方案;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;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;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、答疑;组织资格审查、开标、评标;协助招标人定标及合同签订;提供与招标程序直接相关的其他协调服务。
专项深度服务,是指超出标准化流程,依托代理机构专业知识和经验,为招标人提供的延伸性、增值性服务。此类服务侧重于提升采购价值、优化项目管理或防控项目风险,主要包括:复杂项目或创新采购模式的全过程策划与风险管理;招标需求调查、市场分析与采购策略的专业论证;工程量清单、工程标底或工程招标控制价(最高投标限价)编制;合同履约过程的管理咨询与绩效评估;招标投标争议解决的专项咨询;招标采购内控体系建设的辅导;供应链分析与管理咨询等。
代理机构提供需要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方能实施的服务,应确保符合国家有关的专业人员注册管理规定。
第五条 招标人应根据项目需求,综合考虑代理机构的专业能力、服务经验、市场信誉、人员配置及服务方案,择优选择代理机构。代理机构应以其专业服务和诚信经营参与市场竞争。
第六条 双方应依法签订书面招标代理合同,明确约定服务范围、权限、期限、项目负责人、成果标准、资料移交及违约责任。收费条款应清晰载明费用金额、计算方式、支付主体、支付节点,以及合同非正常终止时的处理办法。
第七条 招标代理服务费原则上应由招标人支付。约定由中标人支付的,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告知所有投标人。根据国家相关规定,代理机构不得将评标专家劳务费、评标场所服务费等费用计入代理服务费。建议评标专家劳务费由招标人直接支付或单独列支实报实销,避免因费用包干引发纠纷。
第八条 常规代理服务费可参考以项目中标金额为基数,采用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进行测算(参考费率详见附表)。该测算结果可作为双方协商的参考基准。双方应在此基础上,结合项目的技术复杂性、文件编制深度、服务团队专业水平及市场情况等因素,协商确定最终合同价格。
第九条 对于估算金额较小、按费率测算费用过低的项目,为保证基本服务投入与质量,建议双方约定固定金额服务费。根据市场调查数据,常规代理服务费的最低收费建议标准如下:
简易程序或非依法必须招标的小额项目,单次收费不宜低于人民币2000元;
依法必须招标的常规项目,单次收费不宜低于人民币4000元。
若项目技术复杂、需组织异地评审或包含多项专项服务的,单次收费不宜低于人民币8000元。
上述最低收费标准均不含评标专家劳务费及评标场所服务费。
第十条 专项深度服务费不适用常规费率表,建议由双方根据服务的专业性、复杂程度、预期价值及资源投入,协商采用更体现智力成果价值的计费模式(如成本加酬金、固定酬金等),并在合同中单独明确。
第十一条 常规代理服务因非代理机构原因导致招标活动在完成前终止的,招标人应对代理机构已完成的实际工作给予公平补偿。补偿金额建议优先依据双方合同事先约定的原则计算;无约定的,可根据代理机构实际完成的工作阶段、已投入成本及原合同计费基础协商确定。鼓励双方在订立合同时预先就此达成一致。以下补偿原则供招标人和代理机构参考使用:
单次招标已完成招标文件编制等服务,尚未进入评标阶段的,可按原合同计费的30%向招标人计收;
单次招标已进入评标阶段的,可按原合同计费的60%向招标人计收。
第十二条 协会倡导优质优价,反对恶性竞争。对于涉嫌以明显低于合理成本价格竞争、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,协会可依据行业调研信息进行风险提示,并依据章程和自律规则对会员单位采取相应的自律措施。
第十三条 协会建立会员执业信用信息记录机制,将履约信用、服务质量及遵守行业规范情况作为行业评价参考。对于模范遵守指引、提供优质服务的机构,协会在行业推介等方面予以鼓励。
第十四条 因服务收费发生争议,双方可自愿向协会申请调解。协会秉承公平、公正、保密原则促进争议化解。调解协议依赖于当事人自愿履行。
第十五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供行业参考。
附件:招标代理常规代理服务费费率参考表
